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15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号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丰泰粮油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路2号清湖农贸批发市场1109、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5。
负责人:庄李涛。
被告:东莞市好庄稼粮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社区文裕工业园文裕路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1。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丰泰粮油商行、东莞市好庄稼粮食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