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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欧阳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44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欧阳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欧阳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44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娇,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欧阳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现原告以已与欧阳娇达成和解并已收到和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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