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244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天惠百货超市,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垛庄镇界牌商业街昌盛路供销社加油站对过“天惠购物广场”。
经营者:华菊,成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海,山东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天惠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