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818号原告: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杰睿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勃朗灯饰厂,住所地中山市****************。
投资人:江某1。
被告:江顺圆,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杰睿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勃朗灯饰厂、江顺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