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民初285号 原告:福建创思力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11层05室。
法定代表人:陈传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姬,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琼,福建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加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青口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林金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若瑜,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燕,女,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创思力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思力合公司)与被告福州加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扬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创思力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琼、被告加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若瑜、陈峰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思力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加扬公司立即向创思力合公司支付货款75000元。
2.判令加扬公司向创思力合公司支付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起诉日为人民币9750元。
3.案件受理费由加扬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30日,创思力合公司和加扬公司签署《软件服务合同》,约定创思力合公司向加扬公司出售SolidWorksProfessional2019专业版本2套,SolidWorksProfessional2019Service/三年升级服务2套,总价170000元。
加扬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前向创思力合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第一套货款即人民币85000元;
2019年12月25日前向创思力合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第二套货款即人民币85000元。
货品的形式:提供产品e--license(即电子档授权证书,)含原装介质。
交货时间:创思力合公司收到加扬公司全额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批次的货物。
加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向创思力合公司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加扬公司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创思力合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够赔偿创思力合公司损失的,创思力合公司可向加扬公司索赔。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直接向创思力合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创思力合公司已向加扬公司交付SolidWorksProfessional2019专业版本1套,SolidWorksProfessional2019Service/三年升级服务1套以及光盘介质等,加扬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确认签收。
创思力合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加扬公司提供金额为8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加扬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支付货款1万元,此后未再付款。
创思力合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加扬公司辩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支付违约金,但愿意支付剩余货款75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加扬公司对创思力合公司提供的四份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30日,加扬公司(甲方)与创思力合公司(乙方)签订《软件服务合同》,该合同第2.1条约定加扬公司向创思力合公司购买软件产品及服务:SolidWorksProfessional2019专业版本2套,SolidWorksProfessional2019Service/三年升级服务2套,总价170000元。
合同第3.3条约定,加扬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前向创思力合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第一套货款即人民币85000元;
于2019年12月25日前向创思力合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第二套货款即人民币85000元。
合同第4.1条约定,货品的形式:提供产品e--license(即电子档授权证书,)含原装介质。
合同第4.3条约定,交货时间:创思力合公司收到加扬公司全额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批次的货物。
合同第9.2条约定,加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向创思力合公司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加扬公司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创思力合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够赔偿创思力合公司损失的,创思力合公司可向加扬公司索赔。
合同第11.1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直接向乙方创思力合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9年5月23日,创思力合公司向加扬公司交付SolidWorksProfessional20191套,SolidWorksProfessionalServiceInitial-3Year1套,教研书籍2019装订1套,光盘介质1套,并出具了《产品签收单》。
2019年8月28日,加扬公司收到创思力合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编号:NO10976679-80,发票金额85000元。
2019年9月18日,加扬公司通过其工商银行福州分行账户向创思力合公司民生银行福州台江支行账户转账10000元。
本院认为,创思力合公司与加扬公司签订的《软件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创思力合公司向加扬公司提供案涉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1套,并提供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加扬公司应当依约向创思力合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加扬公司仅向创思力合公司支付部分货款10000元,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创思力合公司要求加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为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
现创思力合公司要求加扬公司支付以所欠货款7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起诉日为人民币9750元,该金额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创思力合公司主动下调违约金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创思力合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加扬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创思力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5000元;
二、被告福州加扬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创思力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750元(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元,由福州加扬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吴旭华 审 判 员 徐 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晓庄 书 记 员 王梦婷 附件:适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