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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04刑初332号
案件名称陈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斌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4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斌,男,1988年3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少洪、余元庭,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斌及其辩护人郭少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6月份起,被告人陈斌租赁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在拼多多网站上经营暖洋洋服饰、三丰服饰店、试衣间AKL、糖糖服装、香依鞋潮鞋五个网店,并雇佣魏某、陈某和黄某三人为店铺客服,以平均每双人民币135元的价格销售其向安福市场购进的假冒阿迪达斯牌EQT运动鞋、假冒阿迪达斯牌椰子500运动鞋、假冒阿迪达斯牌ZX930运动鞋、假冒阿迪达斯牌ZX500运动鞋。

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该工作室查获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EQT运动鞋45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椰子500运动鞋40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ZX930运动鞋52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ZX500运动鞋41双。

经鉴定,查获的178双标有“adidas”商标的鞋子系假冒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核实,被告人陈斌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金额共计人民币242809.97元,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03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斌在莆田市荔城区内现场被公安传唤到案。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在被告人陈斌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套房内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四台。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区司法局根据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陈斌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陈斌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斌主动向法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魏某、陈某、范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数据提取材料,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刑事照片,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运动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已销售金额人民币242809.97元,未销售金额人民币240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

被告人陈斌实施的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局也同意将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陈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斌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四台,以及赃物假冒阿迪达斯牌EQT运动鞋四十五双、假冒阿迪达斯牌椰子500运动鞋四十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ZX930运动鞋五十二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ZX500运动鞋四十一双,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家楠 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 人民陪审员  吴南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宇鹰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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