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34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部新区鼎好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民心路555号(民心佳园513号附26号),注册号500903600079739。
经营者:李丹,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两江新区春天加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天宫殿街道山茶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UFFGE2R。
经营者:樊佳,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北部新区鼎好化妆品经营部、两江新区春天加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