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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北部新区鼎好化妆品经营部两江新区春天加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134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北部新区鼎好化妆品经营部两江新区春天加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北部新区鼎好化妆品经营部;两江新区春天加化妆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34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部新区鼎好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民心路555号(民心佳园513号附26号),注册号500903600079739。

经营者:李丹,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两江新区春天加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天宫殿街道山茶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UFFGE2R。

经营者:樊佳,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北部新区鼎好化妆品经营部、两江新区春天加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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