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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66号
案件名称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帕米尔天泉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银河片区嘉年华花园A幢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睿景,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娇,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帕米尔天泉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楼A502室。

负责人:张键。

上诉人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帕米尔天泉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2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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