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梁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交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宇,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芳,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上诉人吕梁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慧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晋01知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慧军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吕梁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马慧军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马慧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知民初1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马慧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马慧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吕梁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