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93号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27楼。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海,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邦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义乌万广场2幢1207室。
法定代表人:毕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邦优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