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18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平西汇鑫通讯器材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
经营者:吴桂林,职务不详。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平西汇鑫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以核实被告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平西汇鑫通讯器材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