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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保联五金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205号
案件名称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保联五金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市保联五金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3205号 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桥头村原桥头村村部(11组)。

法定代表人:陆浩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保联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根竹园社区根竹园正龙东区15号-2。

法定代表人:张惠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保联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联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力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保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保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以及用以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2、淘宝公司立即下架侵害力拓公司专利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删除侵权链接停止帮助侵权行为;

3、保联公司赔偿力拓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力拓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申请“钳柄套”外观设计专利,2012年11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23040××××.8,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力拓公司发现保联公司在淘宝网站开设“保联旗舰店”及线下等渠道擅自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力拓公司享有专利权的产品。

力拓公司在淘宝网公证购买了上述侵权产品。

保联公司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力拓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保联公司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被诉侵权产品系保联公司采购而来,具有合法来源,且被告不知道该产品涉嫌侵犯专利权,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很少,力拓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综上,请求驳回力拓公司所有诉请。

淘宝公司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二、力拓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已尽到了事前注意义务。

在商户入驻前,要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

同时,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其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义务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相匹配,不应超出淘宝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要求淘宝公司对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从客观上和技术上均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淘宝公司收到力拓公司起诉材料后,阿里通知了卖家,确认案涉商品链接已经及时断开,履行了平台合理的注意义务;

四、案涉店铺系天猫店铺,力拓公司错列平台主体。

综上请求驳回力拓公司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各方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力拓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23040××××.8、名称为“钳柄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8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8日。

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8年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一份,认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力拓公司代理人朱恒于2019年6月26日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进入淘宝网,登陆后,在店铺栏中搜索“保联”,点击“保联旗舰店”进入该店铺,该店铺显示为天猫店铺,查看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深圳市保联五金有限公司并载有相关工商登记信息。

在店铺所有分类中搜索“钳子”,点击“保联工具斜口钳子多功能6寸电工钳剥线钳7寸斜嘴钳子五金水口钳”,该页面显示价格为“¥17.8”,月销量33,累计评价24,库存9875件;

点击“五金工具多功能省力钳子电工业级钢丝钳8寸老虎钳6寸断线平口钳”,该页面显示价格为“¥17.8-¥28.8”,月销量32,累计评价54,库存69838件,该链接项下共有7种颜色分类,点击第一种颜色分类,显示价格为“¥17.8”,月销量32,累计评价54,库存9991件,查看商品详情中“产品参数”,分别有“钢丝钳7寸”、“钢丝钳8寸”、“钢丝钳9寸”、“升级版钢丝钳8寸”、“斜嘴钳6寸”、“尖嘴钳6寸”、“尖嘴钳8寸”共七种产品并附有图片;

点击“保联工具尖嘴钳五金工具防滑手柄6寸尖头钳子尖咀钳子针嘴钳”,该链接项下共2种颜色分类,点击第一种颜色分类,显示价格为“¥18.8”,月销量21,累计评价30,库存925件。

点击第二种颜色分类,显示价格为“¥20.8”,月销量21,累计评价30。

购买上述产品中的四种,共计¥79.2,形成订单号505275329837095073的订单。

2019年7月1日,上述网购商品由“百世快递”快递至江苏省张家港市公证处,快递单号为700××××7282。

2019年7月3日,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朱恒将上述收到的包裹进行查封、查看后重新密封并由该公证处公证员加贴了封条。

该包裹快递面单显示快递单号为700××××7282。

随后朱恒使用公证处进入淘宝网,进入账户,查看订单号为505275329837095073的订单的物流信息,物流信息页面显示运单号码为700××××7282,物流公司为百世快递。

江苏省张家港市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苏张证经内字第549号公证书,并开具了2040元公证费发票。

2020年5月11日,保联公司代理人吴肖锋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对其手机操作行为进行了公证。

吴肖锋退出微信登陆,使用“用短信验证码登录”的方式登陆昵称为“光正-保联工具~吴”的微信号。

点击微信页面上方的搜索栏,然后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锐”,再点击搜索结果最常使用“锐志钢丝钳@销售135××××7611”进入与其的聊天界面。

查找聊天记录,2018年9月29日聊天记录显示,“锐志钢丝钳@销售135××××7611”称“我的牌子还是给你贴牌”,“光正-保联工具~吴”回答“帮我打我的牌子吧”;

“光正-保联工具~吴”发送涉案产品图片,并称“尖嘴钳和斜口钳有货吗”、“还有这款”、“这款也来10件”、“9钢:11.82件;

8钢:9.810件;

7钢9.23件;

6斜:810件;

6尖:810件;

8尖:9.53件”等,保联公司向微信名“锐志钢丝钳@销售135××××7611”微信转账10000元,向支付宝账户名“钳子(*瑶)”支付宝转账28170元。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20)深罗证字第7463号公证书。

2020年5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人员某上述手机操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录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20)深罗证字第7462号公证书。

2020年5月11日,保联公司代理人吴肖锋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进入淘宝网,点击“千牛卖家中心”,输入账号密码登陆,将鼠标放置于“店铺”位置,点击“入驻天猫”,点击“立即入驻”,查看“保联旗舰店”店铺详情,查看该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深圳市保联五金有限公司并载有相关工商登记信息。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20)深罗证字第7460号公证书。

2020年5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人员依保联公司代理人吴肖锋申请,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进入天猫网,点击“商家中心”,由吴肖锋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资金管理”模块中,天猫服务期限显示“2018-10-30至2020-12-31”,点击“自助服务”,由吴肖锋输入“开店时间”,再点击“店铺的开店时长及入驻合同开始时间怎么看?

”,系统回复“对外展示的开店时长取的是店铺上线时间,即店铺链接生成的时间”,并对“天猫服务期限”做出突出标识。

在“已卖出的宝贝”中搜索“老虎针嘴斜嘴”,成交时间设定“2018-10-01至2019-09-30”,该页面显示“五金工具多功能省力钳子电工业级钢丝钳8寸老虎钳6寸断线平口钳”总计销量230,总计销售金额5329元,其中“7寸钢丝钳(省力款)”价格为18.8元,总计销量为43;

“8寸钢丝钳(省力款)”价格为22.8元,总计销量为62;

“9寸钢丝钳(省力款)”价格为27.8元,总计销量为42;

“8寸钢丝钳多功能款(省力款)”价格为28.8元,总计销量为38;

“6寸斜嘴钳(省力款)”价格为17.8元,总计销量为13;

“6寸尖嘴钳(省力款)”价格为17.8元,总计销量为21;

“8寸尖嘴钳(省力款)”价格为21.8元,总计销量为11。

“保联工具斜口钳子多功能6寸电工钳剥线钳7寸斜嘴钳子五金水口钳”价格为17.8元,总计销量140,总计销售金额2492元。

“保联工具尖嘴钳五金工具防滑手柄6寸尖头钳子尖咀钳子针嘴钳”,总计销量152,总计销售金额2989.6元,其中“6寸(工业级)”价格为18.8元,总计销量为86;

“8寸(工业级)”价格为20.8元,总计销量为66。

以上商品总计销量522,总计销售金额10810.6元。

查看订单“255168239131292606”、“252487398117833489”及“287867681728487744”的商品详情,均显示品牌为“保联”。

店铺“违规记录”显示力拓公司对卖家发起了投诉,违规类型为“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投诉单号为“201909231627490017”,处置方式为“立即删除”。

该投诉已于2019年9月26日完结。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20)深罗证字第7461号公证书。

2020年5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人员依保联公司代理人卢小冰申请,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进入天猫网,点击“商家中心”,由卢小冰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依次点击“自助服务”、“召唤人工服务”、“我有新问题要咨询”、“子账号”、“确认并连接客服”,利用页面内的客服聊天系统与人工客服进行聊天。

聊天记录显示保联公司曾询问人工客服:“在买家购买的订单里面,交易成功以后,或者交易关闭以后,所有订单卖家可以删除记录吗”,“是没有页面去做删除动作的,是吗”;

人工客服回答:“不可以的”、“是的”。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20)深罗证字第7840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当庭打开公证实物,内有“钳子”四个,商品上显示商标为“保联”。

保联公司认可“保联”商标系其所有。

另查明,保联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五金工具、电动工具、电子设备、电子元器件、木工刀具、厂房专用设备、电机的销售;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本案庭审中,力拓公司确认保联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已经删除。

以上事实,有力拓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据、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发票、被告信息等,保联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淘宝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23040××××.8的“钳柄套”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力拓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依法对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享有诉权。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力拓公司指控保联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能否成立3、保联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4、如侵权成立,力拓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1,力拓公司所公证购买的工具钳上均带有被诉侵权产品钳柄套,其与涉案专利产品为相同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 本案专利设计要点在于形状。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从主视图和后视图看,两者整体形状基本相同。

二者在钳柄套内侧均有一长方形设计,外侧有一长椭圆形设计,且两者位置基本相同,侧面中部均有一窄条设计;

从立体图看,钳柄套头部内侧均有U型开口设计。

保联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区别点:第一,涉案专利侧面完整纹路没有显示;

第二,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上下比例不同。

因此,保联公司认为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虽存在区别,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上下比例不同,整体样式相同仅比例不同,该区别对整体视觉影响小,故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外观,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保联公司所称涉案专利侧面完整纹路没有显示的主张。

本院认为,结合各角度视图的观察,专利侧面纹路可以得到完整体现。

因此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本案中,公证实物上印有保联公司的商标,并对印有该商标的钳子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制造并销售各类钳子的行为,依据前述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销售钳柄套,构成侵权;

其在网店中展示并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属于许诺销售侵权。

力拓公司指控保联公司实施了制造涉案侵权产品钳柄套的行为,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保联公司称侵权产品均采购自案外人微信名为“锐志钢丝钳@销售135××××7611”,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公证书作为证据。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保联公司主张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提交相应主体身份、采购合同、履行凭证等材料证明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系由该主体提供,但保联公司所提交证据中,聊天主体身份不明,无法表明其所称产品来源的主体身份信息;

聊天主体与支付主体亦无法形成对应性,本院据此尚无法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对保联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4,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保联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库存侵权产品,被诉侵权链接页面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仍有库存,因此保联公司对库存侵权产品应予销毁。

在案并无证据表明保联公司持有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故对力拓公司要求销毁模具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涉案侵权产品系在天猫平台上销售,该平台并非由淘宝公司经营。

因此力拓公司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保联公司因其侵权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力拓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其损失,但保联公司提供了公证书,公证书中完整呈现了各侵权产品型号的销量、价格等。

故本院将结合侵权产品销量、价格、利润率及专利贡献率等因素确定保联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此确定保联公司的赔偿金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8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8日;

2、保联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本案共计3个涉案链接,7种颜色分类,以上涉案商品链接项下涉案产品总计销量522,总计销售金额10810.6元;

3、侵权产品为钳柄套,本案涉案产品为钳子,钳柄套仅为钳子设计的一部分,在整个产品中贡献率较小;

4、力拓公司支付公证费2040元,并未聘请律师;

5、力拓公司以涉案专利为权利基础针对电商平台卖家同时提起多起侵权诉讼,共同支出了一定人力财力。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以保联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酌情综合本案合理费用,对力拓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保联五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23040××××.8的“钳柄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涉案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保联五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深圳市保联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25元,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75元。

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深圳市保联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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