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8号原告: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兰亭集势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升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轻重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峭凌。
原告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兰亭集势照明有限公司、广东轻重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山市兰亭集势照明有限公司、广东轻重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山市兰亭集势照明有限公司、广东轻重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已预缴4300元,本院退回4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