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18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夫银,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夫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