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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亮与大足区永锦酸菜鸡餐馆谭小丽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1427号
案件名称周海亮与大足区永锦酸菜鸡餐馆谭小丽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海亮;谭小丽;大足区永锦酸菜鸡餐馆;重庆市大足区周慧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427号原告:周海亮,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小丽,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大足区永锦酸菜鸡餐馆,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中路177号附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KGLA11。

经营者:谭小丽,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周慧餐厅,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滨河路6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85706219L。

投资人:谭小丽。

原告周海亮与被告谭小丽、大足区永锦酸菜鸡餐馆、重庆市大足区周慧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周海亮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海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海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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