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427号原告:周海亮,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小丽,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大足区永锦酸菜鸡餐馆,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中路177号附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KGLA11。
经营者:谭小丽,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周慧餐厅,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滨河路6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85706219L。
投资人:谭小丽。
原告周海亮与被告谭小丽、大足区永锦酸菜鸡餐馆、重庆市大足区周慧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周海亮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海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