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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风行盛世实业有限公司、肖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04号
案件名称广东省风行盛世实业有限公司、肖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省风行盛世实业有限公司;肖尧;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风行盛世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77号1楼、6楼。

法定代表人:邓凌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海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尧,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118号19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诉人广东省风行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深圳风行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尧、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省风行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省风行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风行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04号 案  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袁晓贞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30日 涉案专利 无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广东省风行盛世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肖尧;

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东省风行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驳回深圳风行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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