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3939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鹏远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珊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WN43U4B。
经营者:严建勇。
被告:严建勇,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2×××××××********。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鹏远日用品店、严建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并收取和解款为由,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