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4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钧天歌城,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工商路****3-1,3-7,3-8,3-9,3-10号500381614309094。
经营者饶皇莲,女,1959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钧天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