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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强人皮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1知民初239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强人皮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强人皮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23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

住所地:漯河市人民东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范子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强人皮鞋店。

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新天地金街龙街40号门面房(店招:强人尚品馆)。

经营者:韩利红。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与被告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三五一五公司)、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强人皮鞋店(以下简称强人皮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8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4300元变更为1800元,原告斐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的900元,合计退还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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