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2109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卡酷宝通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配件城A、B座1B109。
经营者:陈海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卡酷宝通讯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