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14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苏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辽宁路170号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汪令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洛阳苏宁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