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知民初18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阳,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