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彭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18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彭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彭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知民初18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阳,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