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13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广州知识城。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水头添南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
经营者:杜添丁。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水头添南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