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悦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昌平商业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1185号。
法定代表人:陈满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训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新北市五股区五权七路32号1楼。
法定代表人:陈满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训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广东金悦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悦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翔针车公司)、启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翔股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金悦来公司上诉称:金悦来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启翔针车公司、启翔股份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被诉侵权生产、销售行为亦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
本案唯一与上海有关的连接点,是金悦来公司曾于2019年9月参加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但金悦来公司并未在该次展会展示被诉侵权产品,所谓许诺销售、使用行为无任何证据支持。
金悦来公司在参加该展会前已购得被诉侵权产品(购销合同签订于2019年6月,交易日为2019年7月),启翔针车公司、启翔股份公司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启翔针车公司、启翔股份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实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
本案中,启翔针车公司、启翔股份公司提交的证据(2019)沪卢证经字第5007号公证书初步显示,金悦来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因该公证书显示产品介绍第十二页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 结合该展会的举办地点位于上海市,原审法院将上海市作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许诺销售地,进而确定本案管辖连接点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发生在上海市的专利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金悦来公司上诉主张未在该次展会展示被诉侵权产品,涉及许诺销售等事实认定,应在本案实体审理中进一步查明,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云 书记员 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2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 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赵 云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0日 涉案专利 “缝纫机模板搬运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72037XXXX.4) 关 键 词 一般地域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悦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翔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广东金悦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般地域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