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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龙口央格庄坤佳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92民初42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龙口央格庄坤佳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龙口市龙口央格庄坤佳五金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42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龙口央格庄坤佳五金商店,住所地龙口市。

经营者:梁景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龙口央格庄坤佳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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