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29号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亚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南路7号院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农牧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广安路西33号。
负责人:杜光旭,该剧项目负责人。
被告:邯郸市康源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南河马村后309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农牧局、邯郸市康源种植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