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80号原告: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R。
法定代表人:杨雪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沙区金马兰拉面馆,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65号。
工商注册号:230202600336683。
经营者:李井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沙区金马兰拉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