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611号之一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嘉业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曾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田,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徐州泉山文化科技产业园**楼101、102,**楼101、102,**楼101、102、1032。
法定代表人:魏青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