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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锦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049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锦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陈锦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049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锦丽,女,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5************964。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锦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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