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5789号之一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刚,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2020年6月3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