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235号原告:深圳市科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梅龙大道862号明珠商务大厦1301。
法定代表人:邓舒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跃鑫盛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北区八号E栋厂房603法定代表人:陈植铭。
被告:陈植铭,男,汉族,1997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原告深圳市科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跃鑫盛电子厂、陈植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106××××.3,专利名称:“公头以及数据线”)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因判断失误,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秀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