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233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瀚香汽车香水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泰兴隆工业区B栋103。
法定代表人:李宋敏。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瀚香汽车香水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31××××.8,专利名称:“汽车香水风扇(悟空))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据此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