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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银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赢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程相勤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银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赢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程相勤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银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赢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程相勤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52号原告:东莞市银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工业区工业路4号一楼102。

法定代表人:杨太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赢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1。

被告:程某1,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东莞市银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赢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程某1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半自动同轴线剥线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银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包含维权支出)”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维权支出)”,原告又于2020年*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银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银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银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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