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8刑初3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阜城县人。
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连上,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律某,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阜城县人,现住河北省阜城县泰嘉西区。
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16日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阜城县泰嘉西区。
辩护人刘爱国,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被告人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高超、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周连上、被告人律某及辩护人刘爱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高某通过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注册的名为“乐雪日化用品”、“阜城县紫君日化用品商贸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从他处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云南白药牙膏、大宝SOD蜜,销售金额共计142668.2元;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高某通过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注册的名为“高某”的网店,销售从他处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云南白药牙膏、大宝SOD蜜,销售金额共计2033.14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高某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云南白药牙膏,销售金额共计139325元;
2019年7月21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律某,通过阿里巴巴1688平台注册的名为“阜城县紫君日化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朋远达日用品商行”的网店,以及拼多多平台注册的名为“健齿白生活馆”的网店,销售从他处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云南白药牙膏、大宝SOD蜜、百雀羚护肤脂,销售金额共计411242.73元。
2019年11月18日,阜城县公安局民警在高某住处及其租赁仓库查获云南白药牙膏规格为210g/支,共计432支;
云南白药牙膏规格为100g/支,共计1794支;
云南白药牙膏规格为180g/支,共计10142支;
大宝SOD蜜规格为90m1/瓶,共计3192瓶;
大宝SOD蜜规格为100m1/瓶,共计4704瓶;
百雀羚护肤脂规格为41.5g/盒,共计790盒。
货值金额为62599.6元。
被告人高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其2019年8月至10月未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注册过名为“高某”的网店,未销售2033.14元,对其他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退交非法所得、交纳罚金;
2、高某系初犯,无前科,社会危害性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3、由被冒用的公司对送检产品认定是假冒注册的商品不合法,被送检的产品应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扣押商品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做出鉴定,不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扣押样品到被假冒注册商标的公司检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检的商品应是经高某确认并封存的商品,本案送检的商品未经高某确认后封存,故认定的假冒注册商标是否为扣押高某销售的商品存疑。
被告人律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律某属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高某通过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注册的名为“乐雪日化用品”、“阜城县紫君日化用品商贸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从他处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云南白药牙膏、大宝SOD蜜,销售金额共计142668.2元;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高某通过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注册的名为“高某”的网店,销售从他处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云南白药牙膏、大宝SOD蜜,销售金额共计2033.14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高某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云南白药牙膏,销售金额共计139325元;
2019年7月21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律某,通过阿里巴巴1688平台注册的明为“阜城县紫君日化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朋远达日用品商行”的网店,以及拼多多平台注册的名为“健齿白生活馆”的网店,销售从他处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云南白药牙膏、大宝SOD蜜、百雀羚护肤脂,销售金额共计411242.73元。
2019年11月18日,阜城县公安局民警在高某住处及其租赁仓库查获云南白药牙膏规格为210g/支,共计432支;
云南白药牙膏规格为100g/支,共计1794支;
云南白药牙膏规格为180g/支,共计10142支;
大宝SOD蜜规格为90m1/瓶,共计3192瓶;
大宝SOD蜜规格为100m1/瓶,共计4704瓶;
百雀羚护肤脂规格为41.5g/盒,共计790盒。
货值金额为62599.6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已将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退交至本院。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某、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阜城县紫君日化用品商贸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遂宁市开发朋远达日用品商行营业执照、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微信截图、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支付宝账户及交易截图、阜城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情况说明、涉案物品照片,谱尼测试检测报告,腾讯、拼多多、支付宝交易数据 ,罚金及非法所得交纳凭证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被告人律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为牟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销售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某系坦白,初犯,自愿退交非法所得、交纳罚金,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被告人高某当庭辩解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被告人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律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高某、被告人律某被查获未出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积极交纳罚金,且被告人高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交纳)。
三、本案扣押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四、被告人高某已退交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