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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冠威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04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金冠威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金冠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040号原告:深圳市金冠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义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夏新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勇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富,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学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鸣,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金冠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02××××.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金冠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冠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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