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178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燕飞燕日用品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经营者房立燕,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燕飞燕日用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承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