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76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97号凯杰达工业区6栋4层。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耀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彩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广场59楼5908B。
法定代表人:陈继明。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彩光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67××××.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