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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今古传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522号
案件名称湖北今古传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今古传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湖北今古传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亭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鄢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伟健,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473室。

法定诉讼代表人:孙松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辉,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今古传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古传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卡龙公司)、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4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今古传奇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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