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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成都双流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维思丹顿(石狮)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3319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成都双流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维思丹顿(石狮)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成都双流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维思丹顿(石狮)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3319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授权代表: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双流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丛桂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汪汉全。

被告:维思丹顿(石狮)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联兴路8巷2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河。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成都双流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维思丹顿(石狮)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双流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维思丹顿(石狮)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双流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维思丹顿(石狮)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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