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759号原告:袁学立,男,195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被告:暄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和林恒,总经理。
被告:和林恒,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玉枝,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思楠。
原告袁学立与被告暄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和林恒、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2020年6月29日,原告袁学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学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学立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