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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学立与暄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759号
案件名称袁学立与暄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学立;暄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和林恒;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759号原告:袁学立,男,195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被告:暄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和林恒,总经理。

被告:和林恒,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玉枝,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思楠。

原告袁学立与被告暄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和林恒、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2020年6月29日,原告袁学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学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学立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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