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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87号
案件名称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94号德盛昌大厦7楼B08。

法定代表人:朴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中奎,北京思格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代理人:潘珺,北京思格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娟,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敦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49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深圳敦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奎、潘珺,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万琦,原审第三人腾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王一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敦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94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被诉决定与原审判决遗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时”的含义与对比文件2中的“同时”的含义截然不同。

对比文件2中的“同时”是指“设置的关联账号在保存账号信息的同时登录”,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时”是指“所有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同时登录”。

(二)原审判决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提供自由通讯服务的技术启示系事实认定错误。

从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本专利是为了解决在用户拥有多个账户的情况下,方便用户操作及节省系统资源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使用一个即时通信账号对多个关联的账号的集成管理的问题,其从界面上实现了对多账号的消息管理、在线离线状态管理等功能,在集中管理界面的背后,各关联账号在后台各自分别运行对应的软件。

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实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中没有提供任何技术启示以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实现本专利的功能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三)被诉决定遗漏了权利要求3-21与比对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2中的MyIM账号与关联账号的关联关系,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至少两个即时消息账号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不相同;

对比文件2中“将在保存账户信息的同时登录该即时通讯服务”中的“同时”的含义,也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步骤C中的“将这些即时消息账号同时登录IMPS”中的“同时”的含义也截然不同。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步骤A、B和C均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

现有技术中并没有提供任何技术启示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实现本专利的功能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不具备创造性,坚持被诉决定的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腾讯公司述称:(一)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未遗漏权利要求1和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事实认定无误,结论正确,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时”与对比文件2中的“同时”具有相同含义;

2.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各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之间是双向关联的;

3.对比文件2中同时登陆的账号与权利要求1中同时登陆的账号之间的差异已经被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为区别,因此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并未遗漏区别技术特征。

(二)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权利要求3-2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认定正确,权利要求3-21不具备创造性。

深圳敦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深圳敦骏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专利 1.专利权人:深圳敦骏公司。

2.发明创造名称:多个账号同时在一个客户端上实现IMPS业务的系统及方法。

3.专利号:20051005××××.2。

4.申请日:2005年3月2日。

5.授权公告日:2008年4月23日。

6.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1.一种即时消息和呈现业务IMPS系统,包括即时消息客户端、即时消息服务器,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关联账号信息记录单元,记录有至少两个即时消息账号之间的关联关系;

用于在使用一即时消息账号通过即时消息客户端登录即时消息服务器时,查询所述关联账号信息记录单元,将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同时登录即时消息服务器;

所述即时消息客户端还具有控制多个即时消息账号的IMPS业务操作的界面接口,用于经由该界面接口控制所述登录的即时消息账号的IMPS业务操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进一步包括:连接于IMPS系统网络的数据库设备或呈现服务器, 所述关联账号信息记录单元设置在以下其中之一上: 连接于IMPS系统网络的数据库设备、即时消息客户端、即时消息服务器、呈现服务器。

3.一种多个账号同时在一个客户端上实现IMPS业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建立至少两个即时消息账号之间的关联关系;

B、通过即时消息客户端使用一即时消息账号登录IMPS系统;

C、获取与登录时使用的即时消息账号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并将这些即时消息账号同时登录IMPS系统;

D、经由即时消息客户端提供的界面接口控制上述已经登录的所有即时消息账号的IMPS业务操作。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所述建立至少两个即时消息账号之间的关联关系的步骤包括: 使用一个即时消息账号通过即时消息客户端登录系统后,通过即时消息客户端向即时消息服务器发送创建新的即时消息账号的请求信息;

即时消息服务器接收到该请求信息后创建新的即时消息账号,并建立创建的即时消息账号和当前即时消息账号的关联关系。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创建新的即时消息账号的请求信息中还包括一个是否建立关联关系的标志位;

即时消息服务器接收到所述请求信息后,如果该标志位的值为是则建立所述关联关系。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所述建立至少两个即时消息账号之间的关联关系的步骤包括:使用第一即时消息账号通过即时消息客户端登录系统后,向即时消息服务器发送建立关联关系的请求,该请求中包括第二即时消息账号;

即时消息服务器接收到该请求信息,验证第二即时消息账号为当前用户的即时消息账号后,建立第一即时消息账号和第二即时消息账号的关联关系。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第二即时消息账号为当前用户的即时消息账号的步骤包括: 请求并获得当前用户输入第二即时消息账号的验证信息,或者在所述建立关联关系的请求中包含第二即时消息账号的验证信息;

根据验证信息验证第二即时消息账号为当前用户的即时消息账号。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所述即时消息账号之间的关联关系为:建立在同一关联群组下的即时消息账号;

步骤C所述获取与登录时使用的即时消息账号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的步骤为:读取登录时使用的即时消息账号所属关联群组,获取该关联群组下的即时消息账号。

9.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之间进一步设置有不同的账号级别;

步骤C所述获取与登录时使用的即时消息账号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为:获取与登录时使用的即时消息账号存在关联关系的、并且账号级别低于该账号的即时消息账号。

10.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所述即时消息账号之间的关联关系为:相关联的账号以主从关系形式存在;

步骤C所述获取与登录时使用的即时消息账号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的步骤为:读取从属于登录时使用的即时消息账号的即时消息账号。

11.根据权利要求3到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进一步对应一个是否需要二次认证的标志位;

步骤C所述登录IMPS系统时进一步包括:对即时消息账号对应二次认证的标志位为是的即时消息账号进行二次认证。

12.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所述将各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登录IMPS系统的步骤包括: 请求并获得当前用户输入各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的验证信息;

验证信息验证通过后,将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登录IMPS系统。

13.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所述将各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登录IMPS系统的步骤包括: 将登录时使用的即时消息账号的验证信息作为各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的验证信息;

验证信息验证通过后,将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登录IMPS系统。

1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所述将各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登录IMPS系统的步骤包括: 即时消息客户端在用户首次输入各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的验证信息时,记录各个即时消息账号的验证信息;

再次登录时根据即时消息客户端记录的验证信息将其对应的、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登录IMPS系统。

15.根据权利要求7、12、13或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验证信息为即时消息账号的密码。

1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通过即时消息客户端向即时消息服务器发送对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的管理控制请求;

即时消息服务器根据所述管理控制请求对关联账号进行管理控制。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控制包括:改变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的呈现状态、改变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注册的用户信息、取消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的关联关系、切换当前使用的即时消息账号为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

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控制请求中进一步包括:发送该管理控制请求信息的当前即时消息账号信息、被管理控制的即时消息账号信息;

即时服务器收到该请求后,还包括:首先查询步骤A所建立的即时消息账号之间的关联关系,确定出当前即时消息账号和被管理控制的即时消息账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若是则继续后续步骤,否则退出本流程。

19.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D进一步包括:首先将登录时使用的即时消息账号以及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中的其中之一设为当前账号,然后使用当前账号进行IMPS业务操作。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即时消息客户端在非当前账号接收到即时消息时进行提示,并在该即时消息被查阅显示时将该即时消息对应的接收账号设为当前账号。

21.根据权利要求3或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IMPS业务操作包括:编辑和发送即时消息,接收和显示即时消息,发布呈现信息,订阅呈现信息,共享文件。

” 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即时消息和呈现业务(IMPS,InstantMessageandPresenceService)用于用户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中进行即时消息交流。

IMPS系统主要功能可以归纳为呈现功能、即时通信功能、业务管理功能。

(二)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系刊登于2005年第1期《新电脑》第166-168页的文章《支持多种即时通讯服务的软件全攻略——呼Q唤M》。

对比文件2公开了支持多种即时通讯服务的软件全攻略,并具体公开了MyIM的使用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第166页、第167页左栏“软件的使用”至第168页右栏最后一行及附图):目前,有多款支持同时连接多种即时通讯服务的软件供我们选择,可以同时支持ICQ、MSNMessenger、雅虎通、AIM、QQ等多种即时通讯服务,在这些软件中,MyIM、UUME、IMU、Trillian、Gaim、Miranda在国内最为流行,它们所能够支持的即时通讯协议不同,对各种即时通讯服务所支持的功能也不同,有的也提供自己的即时通讯服务。

下面以MyIM为例,介绍如何使用同时连接多种及时通讯服务软件的方法,对于其他软件,正所谓万变不离其中,其原理和使用方法是相似的。

了解MyIM的使用方法后,将不难掌握其他软件的使用方法。

你可以在MyIM的网站上下载软件的最新版本,软件运行后将显示登录界面,首次使用必须单击登录界面右下方的“新用户注册”按钮,跟随注册向导的提示注册一个MyIM号码,注册成功后将获得一个MyIM号码;

注册登录MyIM后,软件将自动打开设置向导,帮助你导入QQ和MSN信息。

为了介绍的方便以及帮助你更好地掌握设置所有即时通讯服务账户的方法,我们先关闭设置向导,然后在MyIM软件的主界面上单击左下方主菜单按钮,选择“账户管理器”,在管理器左下方单击“添加新用户”,然后在右栏“添加新用户”栏中(如图2)单击“服务类型”下拉菜单,选择你要添加的即时通讯服务类型,例如MSN、QQ等,然后输入你在该即时通讯服务中所使用的账户名称、密码,并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是否隐身登录、自动登录、是否需要保存密码和加入后马上登录。

如果你选择了保存密码,“添加新用户”栏中将会出现“保存到本地”和“保存到服务器”选项,如果你选择了“保存到服务器”,那么该即时通讯服务的账户以及密码将被保存到MyIM服务器上。

以后当你使用这一MyIM号码登录软件时,即可从服务器上自动获得这些账户信息,所有的账户信息设置好以后,单击下方的“保存”按钮可以保存账户信息,你可以重复上面的步骤添加新的账户,MyIM支持同时使用多种即时通讯服务的账户,也支持使用同一种即时通讯服务的多个账户,如果设置过程中选择了“加入后登录”,软件将在保存账户信息的同时登录该即时通讯服务。

上面的所有工作完成以后,你就可以安心地使用MyIM来与各种即时通讯服务上的好友交流了,软件的操作界面非常友好,聊天窗口和历史消息管理器与QQ一样的漂亮,功能和使用方法也相似,而且登录的账户如果提供电子邮箱,软件也将在主界面上方显示是否有新邮件的信息,在软件的主界面上,你可以通过单击左侧各种即时通讯服务图标切换显示各种即时通讯服务账户的好友列表,而单击MyIM自己的图标则显示所有的好友列表,在主界面最下面依次是“主菜单”、“消息管理器”、“音乐”、“游戏”4个按钮。

被诉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文本,认为: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鉴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本专利是否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一)关于被诉决定是否遗漏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使用关联账号信息记录单元记录关联关系,并使用一即时消息账号登录;

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具体的关联账号信息记录单元,MyIM账号不提供自有即时通讯服务。

而深圳敦骏公司主张被诉决定遗漏了两项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被诉决定是否遗漏了“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即时消息和呈现业务IMPS系统,客户端软件提供自有即时通讯服务”。

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的内容,IMPS为即时消息和呈现业务的英文缩写,指用于用户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中进行即时消息交流。

对比文件2中的MyIM可以提供QQ即时消息或MSN即时消息的收发服务,也可以提供诸如各个账户登录状态等业务呈现服务,因此,MyIM软件是一种即时消息客户端,整个系统是一种IMPS系统。

而MyIM账号不提供自有即时通讯服务,被诉决定已将其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

因此,深圳敦骏公司的相关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决定是否遗漏了“使用一即时消息账号通过即时消息客户端登录即时消息服务器时,查询所述关联账号信息记录单元,将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同时登陆该即时消息服务器”。

根据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以后当你使用这一MyIM号码登录软件时,即可从服务器上自动获得这些账户信息。

所有的账户信息设置好以后,单击下方的‘保存’按钮可以保存账户信息。

你可以重复上面的步骤添加新的账户,MyIM支持同时使用多种即时通讯服务的多个账户,也支持使用同一种即时通讯服务的多个账户。

如果设置过程中你选择了‘加入后登录’,软件将在保存账户信息的同时登录该即时通讯服务”等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MyIM账号通过MyIM软件登录MyIM服务器时,查询与该MyIM账号对应的关联账号,将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同时登录即时消息服务器。

这个过程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使用一账号通过客户端登录服务器时,将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同时登录即时消息服务器。

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正确。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本专利和对比文件2都是为了在用户拥有多个账户的情况下,如何方便用户操作以及如何节省系统资源,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的核心都在于将多个账户关联在一起,实现一次登录即可完成多个账户同时上线的目的。

从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来看,两者都实现了仅启动一个即时消息客户端,无需占用较多的系统资源,并且用户在使用即时消息业务时,当要从一个账号切换到另一个账号时,不需要退出当前账号重新使用另一个账号登录,而直接可以实现不同账号的切换操作的技术效果。

利用信息记录单元记录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2中支持多种即时通讯服务的UUME软件和IMU软件可以提供自有即时通讯服务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应用自有即时通讯服务的启示。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被诉决定是否遗漏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3使用一即时消息账号登录,而对比文件2中MyIM账号不提供自有即时通讯服务。

深圳敦骏公司主张被诉决定遗漏了三项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3的步骤A为建立至少两个即时消息账号之间的关联关系,并未限定两即时消息账号为同一即时通讯服务的两个账号。

对比文件2公开的“在MyIM软件的主界面上单击左下方主菜单按钮,选择“账户管理器”,在管理器左下方单击“添加新用户”,然后在右栏“添加新用户”栏中单击“服务类型”下拉菜单,选择你要添加的即时通讯服务类型,例如MSN、QQ等,然后输入你在该即时通讯服务中所使用的账户名称、密码,并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是否隐身登录、自动登录、是否需要保存密码和加入后马上登录”,已经公开了关联两个消息账号的步骤。

而步骤B“使用一即时消息账号登录”已被认定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步骤C,对比文件2公开的“MyIM支持同时使用多种即时通讯服务的账户,也支持使用同一种即时通讯服务的多个账户。

如果设置过程中选择了‘加入后登录’,软件将在保存账户信息的同时登录该即时通讯服务”,即公开了保存账户信息的同时登录即时通讯服务,该服务可以是多种即时通讯服务的账户,也可以是同一种即时通讯服务的账户,公开了步骤C的“获取与登录时使用的账号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并将这些即时消息账号同时登录IMPS系统”。

因此,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基于与权利要求1对应区别技术特征的相同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21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数据库设备或呈现服务器及关联账号信息记录单元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新用户注册”的过程,权利要求4的创建新的即时消息账号及建立关联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获得技术启示。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在计算机软件领域,为了方便查询和登录而设置相应的标志位以提示是否建立关联关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以MyIM软件为例公开了添加的即时通讯服务账号方式,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获得验证第二即时消息账号为当前用户的即时消息账号后,建立第一即时消息账号与第二即时消息账号的关联关系的启示。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添加即时通讯账号过程,而在设置账号不需要输入密码的情况下,要求输入验证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MyIM支持同时使用多种即时通讯服务的账户,也支持使用同一种即时通讯服务的多个账户,而根据实际需要将存在关联关系的账号进行分组,使同一组关联的账号同时登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3,根据实际需要将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进行分级,按级别进行相应管理,对不同优先级的账号进行不同的处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3,根据实际需要将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设置为主从关系,按主从关系进行相应管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3至10中任一项,设置二次认证的标志位并进行二次认证以增加安全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添加的即时通讯账号时需要输入在该即时通讯服务中所使用的账号、密码。

因此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当权利要求12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3,将登录时使用的验证信息作为各关联的即时消息账号的验证信息,并且在验证通过后登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添加即时通信账号时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登录状态以及是否需要保存密码和加入后马上登录。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获得技术启示,在首次登录输入验证信息时,用客户端记录验证信息,再次登录时根据客户端记录的验证信息直接登录以简化登录操作。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7、12-14,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添加即时通讯服务账号时输入你在该即时通讯服务中所使用的账号、密码,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6,对即时消息账号进行管理控制,通过即时消息客户端向相应的即时消息服务器发送管理控制请求并进行管理控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18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9,将当前使用的账号设置为“当前账号”,并对非当前账号信息进行提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9、2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20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3或19,附加技术特征的业务属于IMPS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深圳敦骏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敦骏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被诉决定是否遗漏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

(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提供自有即时通讯服务”的技术启示;(三)被诉决定是否遗漏了权利要求3-21与比对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

(一)被诉决定是否遗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 深圳敦骏公司上诉主张,被诉决定遗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时”的含义与对比文件2中的“同时”的含义截然不同。

对比文件2中的“同时”是指“设置的关联账号在保存账号信息的同时登录”,即对比文件2是发起动作同时,而非同时处于登陆状态。

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时”是指“所有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同时登录”。

本院认为,对比文件2记载:以后当你使用这一MyIM号码登录软件时,即可从服务器上自动获得这些账户信息,所有的账户信息设置好以后,单击下方的“保存”按钮可以保存账户信息,你可以重复上面的步骤添加新的账户,MyIM支持同时使用多种即时通讯服务的账户,也支持使用同一种即时通讯服务的多个账户,如果设置过程中选择了“加入后登录”,软件将在保存账户信息的同时登录该即时通讯服务。

该段文字直接公开了多个即时通信账户同时处于登陆状态。

对比文件2第168页左上方的图也显示了多个不同的即时消息同时处于登陆状态的情况。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有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同时登录”的技术特征。

被诉决定未遗漏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

同理,亦未遗漏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

深圳敦骏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提供自有即时通讯服务”的技术启示 深圳敦骏公司上诉主张,MyIM账号不提供自有即时通讯服务,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提供自有即时通讯服务”的技术启示。

本院认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提供自有即时通讯服务”,是为了在提供同时连接多种即时通讯服务的软件同时自身也能提供自有即时通讯服务。

对比文件2记载:“目前,有多款支持同时连接多种即时通讯服务的软件供我们选择,可以同时支持ICQ、MSNMessenger、雅虎通、AIM、QQ等多种即时通讯服务,让我们只需在系统上安装运行一个软件,即可与多种即时通讯服务上的好友保持联系”;

“在这些软件中,MyIM、UUME、IMU、Trillian、Gaim、Miranda在国内最为流行,它们所能够支持的即时通讯协议不同,对各种即时通讯服务所支持的功能也不同,有的也提供自己的即时通讯服务”;

“为了照顾大部分用户的需要,下面以MyIM为例,介绍如何使用同时连接多种即时通讯服务软件的方法,对于其他软件,正所谓万变不离其中(宗),其原理和使用方法是相似的,了解MyIM的使用方法后,将不难掌握其他软件的使用方法”。

对比文件2第167页的表格也可以看出UUME、IMU两款软件都具备“自有即时通讯服务功能”。

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这两款软件具备的功能上得到技术启示,想到使MyIM软件也像这两款软件一样具有自有即时通信服务功能,而且即时通信服务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是非常成熟的技术,为MyIM软件增加这一功能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难度。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其他类似软件获得“提供自有即时通讯服务”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深圳敦骏公司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诉决定是否遗漏了权利要求3-21与比对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 深圳敦骏公司上诉主张,对比文件2中的MyIM账号与关联账号的关联关系,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至少两个即时消息账号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不相同。

本专利权利要求3步骤A中的“关联关系”,是指归属于同一个IMPS系统的不同即时消息账号之间的关联关系,各存在关联关系的即时消息账号之间都是双向关联的,只要登陆其中的任何一个关联即时消息账号,就可以登陆所有的关联账号;

而对比文件2中的MyIM账号与其关联的其他账号之间的关联关系,是控制管理和被控制管理的关联关系,是单向关联。

此外,对比文件2中“将在保存账户信息的同时登录该即时通讯服务”中的“同时”的含义,也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步骤C中的“将这些即时消息账号同时登录IMPS”中的“同时”的含义也截然不同。

本院认为,关于“关联关系”,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3并没有限定即时消息账号间的关联关系是“双向关联”。

其次,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记载“账号关联表还可包括账号级别字段,级别高的账号可以管理和控制级别低的账号”;

“一个主账号对应多个从属账号,使用主账号登陆系统则可以控制对应的从属账号,而使用从属账号登陆,则只能控制该从属账号,不能控制其他账号”。

可见,本专利的关联关系也包括单向关联,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关联关系”不应解释为“双向关联”。

关于“同时”,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即时消息和呈现业务(IMPS)用于用户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中进行即时消息交流。

IMPS系统主要功能可以归纳为呈现功能、即时通信功能、业务管理功能。

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MyIM系统,通过建立MyIM账号与即时通信账号的关联,能够呈现用户状态信息,能够进行即时通信并进行业务管理,属于本专利所定义的IMPS系统。

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步骤C中的“将这些即时消息账号同时登录IMPS。

”故被诉决定没有遗漏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同理亦未遗漏权利要求4-2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

对于深圳敦骏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21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或已为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应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而容易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该常规技术选择未为相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21亦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深圳敦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孙航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87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徐 飞、岳利浩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孙航、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1日 涉案专利 “多个账号同时在一个客户端上实现IMPS业务的系统及方法。

”发明专利(200510051172.2) 关键词 区别技术特征;

技术启示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294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宣告200510051172.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修正,2001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专利创造性的认定 裁判观点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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