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38845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7。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焱,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贺州手中之宝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沙田镇新街(玉田圩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家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切标,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州手中之宝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州手中之宝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