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号原告:佛山意瑞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山一环与海五路交界处东北面自编号之八号。
法定代表人:郑武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宇,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桑墟镇耐卡五金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桑墟镇河西居委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述莲,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佛山意瑞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桑墟镇耐卡五金厂、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意瑞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桑墟镇耐卡五金厂、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意瑞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意瑞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桑墟镇耐卡五金厂、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佛山意瑞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