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4639号原告:广州素荭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塘坣17号401。
法定代表人:张鑫金。
被告:广州诗逸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聚源街50号4#栋3A层422。
法定代表人:许晓冬。
被告:广州雅太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大塘大道1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曾远。
原告广州素荭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被告广州诗逸兰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629339元、被告广州雅太兰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10000元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素荭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4639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素荭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