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4号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侧。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德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福昌发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法定代表人:苏惠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福昌发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