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82号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超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4,5,**,统一社会信用号码:×××35F。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尔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梅观高速公路东侧彩煌厂办公大楼**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56。
法定代表人:郑卓,总经理。
被告:郑卓,男,汉族,1992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尔晶科技有限公司、郑卓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