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59号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艾颂电子厂。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村蚝乡路**小蓝天科技园****401。
经营者:卢升滨,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原告杨睿智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艾颂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杨睿智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馥 维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