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83号原告:曾瑞琳,女,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凡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德路**东美大厦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D。
法定代表人:杨贤焜。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瑞琳诉被告深圳市丰达惠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瑞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瑞琳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