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655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选祥家电零售部,经营场所:西安市阎良区市场北门。
经营者:李选斌,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XX镇XX村XX组。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选祥家电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