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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新派塑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新派塑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台州市新派塑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209号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梅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博,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新派塑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惠民路**/div>法定代表人:章慧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新派塑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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